知识产权服务简介

     知识产权律师服务,是指围绕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知识产权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设立、确权、维权、利用等各个环节而进行的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及变更、商标许可及转让、商标确权、商标无效、商标打假维权;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转让、专利挖掘、专利战略咨询、专利实施、专利无效、专利打假维权;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反盗版、著作权实施、著作权许可及转让、著作权反侵权索赔等。服务形式包括顾问咨询、法律文书起草、流程代办、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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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律师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18-02-08 阅读

文章关键词:商业秘密维权,广州知识产权律师,商业秘密律师

文章摘要:知识产权律师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技术信息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方面的信息。

知识产权律师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技术信息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技术设计、程序、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含草图)、工业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试验方式和试验记录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管理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等方面的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一些不同于其它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限期保护
商业秘密只要不被公开即可以享有无限期的法律保护。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都是有保护限期的。
2、不需要特别授权或者注册
商业秘密自合法取得之日起享有权利,并不需要国家授权或者注册产生。
3、无需向有关部门支付费用
商业秘密依赖权利人的自身保护,无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4、独占性弱
商业秘密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不能对抗第三人自主研发与商业秘密相同或者类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从合法渠道知悉或者对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实施的行为。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进入公知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使用或利用。
二、商业秘密价值巨大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然而,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相对于商标、专利等较为人们熟知的知识产权来说,商业秘密的保护要薄弱的多。许多企业仍然缺乏或甚至根本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事实上,许多的商业秘密,包括设计方案、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等,才是企业在激烈的商品竞争中保持竞争力、赖以生存,并得以持续发展的真正核心动力。
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一个著名的价值连城的商业秘密。法国一家报纸曾打趣道,世界上有三个秘密是为世人所不知的,那就是英国女王的财富、巴西球星罗纳尔多的体重和可口可乐的秘方。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1892 年,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全球48%的市场占有率。可口可乐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和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它的产品秘方。可口可乐的配方自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可口可乐公司将这一饮料的发明者约翰·潘伯顿的手书藏进了银行保险库,并规定如果谁要查询这一秘方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才能在有官员到场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时间打开。如今,知道此配方的极少数人是不允许乘坐同一架飞机旅行的。可口可乐公司在技术合作或经济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对于可口可乐公司而言,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就是保住巨额收益。
近年来,中国市场上的商业秘密纠纷也频频发生。例如,中国两大工程机械行业巨头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之间激烈的商业谍战迫使三一重工股上市搁浅,还一度招致调查,最终三一重工决定“迁都”北京,使湖南省每年减少10 亿元左右的税收。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是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 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导向。这些纠纷和案件一方面显示出商业秘密的重大价值,一方面也提示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
三、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的特点
1、专业性强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鉴于知识产权的特征,其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不具有绝对排他性,不具有公开性。在认定和判断商业秘密时具有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更为复杂的特性:如商业秘密信息在诉讼中的二次披露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从开始研发或者受让即已经开始实施,而非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的遭受侵权时的维权;商业秘密权利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人身权利的有效结合点和分界点的辨识;如何准确在平衡公众利益与私权关系的框架下寻找商业秘密保护的支点等。
2、知识面广
由于商业秘密既包括技术信息,也包括经营信息,涉猎面涵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因此,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时需要掌握多方面的知识,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企事业单位管理、市场运营模式、人力资源管理等与商业秘密保护密切相关的知识;侵权法、合同法、劳动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及其具体条文;能够准确圈定商业秘密“秘密点”的基本技术知识和企业管理常识、市场状况和竞争优势等知识。
3、规范复杂
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管理层面繁多、交叉规范复杂。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立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散布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
 四、企业应如何防控
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企业与其在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不如防微杜渐,妥善做好预防措施,更好地保护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一旦诉讼不可避免,具备完善保护体系的企业将处在一个准备充分的位置上,从而迎来最终的胜利。目前常见的商业秘密泄密途径主要包括: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2、商业间谍;
3、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4、供应商与客户;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等。
针对企业的常见泄密途径,建议企业在人员管理、文件设施管理、公关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四方面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简述如下:
1、人员管理
(1)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人数且定期重新评估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并及时作出调整;
(2)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和商业伙伴签订保密协议,与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雇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3)建立系统且详细的有关商业秘密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公示;
(4)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因工作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内部员工,如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及文件管理人员等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
2、文件设施管理
(1)在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文件、图纸、设施上编制密级;
(2)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阅、转移等做专门档案管理,对作废文件、资料、设施予以专门处理;
(3)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原始记录;
(4)专人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并采取加密和与单位局域网断链方式予以保密。
3、公关管理
(1)接待来宾时设定警示区域、警示标记、加设门卫等方式,对员工、来访人员的活动区域加以限制;
(2)成果发布(如参加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技术鉴定会等)时,避免展示核心技术资料,确有必要提供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并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退返,并和与会人员、鉴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3)控制和核定核心人员发表论文、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尤其是对核心技术、关键经营信息的研发思路和具体描述应予以限制。
(4)展览宣传(如参加各类展览会、成果展示、成果汇报会)时,避免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讯、信息、资料、图片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4、合同管理
(1)合同的条款设计:对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如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技术秘密合同、其它涉及企业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的日常或重大经营合同等)应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拟制或修改审核,以确保合同条款能有效防范商业秘密的泄露。
(2)合同的程序控制:从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终止到存档、借阅、转移、销毁等各个环节均应设立严格的程序管控制度,从程序上防止合同信息的对外泄露。
(3)合同的密级设置:根据合同所涉及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的重要性,为合同编制密级,严格按照密级管控各类合同。
 五、法律救济途径
在企业的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时,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相关证据,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通常可以选择发表律师声明、发送律师函、谈判、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申请商事仲裁、行政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等一种或者几种救济途径。
1、发表律师声明
发表律师声明的目的是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防止招摇撞骗;也可以对潜在的侵权人或者正在侵权的侵权人提出警告,起到警示作用;还可以起到宣传教育作用,显示委托人维权的立场。
2、发送律师函
发送律师函的目的是通过律师对权利人的主张,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的阐述,使责任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将来确要诉讼,那么,对方收到确有理由的警告而不停止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可以确定侵权具有明知性。
3、谈判
谈判可能是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办法之一,谈判的目的是使当事人付出最低的成本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参加谈判可以为这种利益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4、劳动仲裁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因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纠纷,企业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5、行政诉讼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做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等行政执法行为。
6、民事诉讼或仲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和员工及其新聘用单位之间的侵权纠纷,或者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包括劳动合同)或者侵权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7、刑事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本文由广州知识产权律师、法律顾问李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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