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服务,包括劳动关系建立、使用、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解除(包括辞退单个劳动者及单位裁员),劳动者保密协议起草,工伤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劳动行政诉讼等。
时间:2018-08-26 阅读
文章关键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赔偿,扣工资,工资抵赔偿,广州劳动律师
文章摘要:劳动律师: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标准有哪些?对于劳动者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详细具体的标准,主要还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及过错责任大小,由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确定。——广州劳动律师|劳动仲裁律师
劳动律师: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标准 对于劳动者违法法律法规规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法律并未规定详细具体的标准,主要还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及过错责任大小,由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确定。对此问题,劳动律师|法律顾问李浩律师解答如下:
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待分摊培训费)。
⑵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⑶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⑷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⑸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⑹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
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迫使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待分摊培训费)。
⑻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迫使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待分摊培训费),并赔偿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⑼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迫使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待分摊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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