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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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用人单位市内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应不应补偿

时间:2018-08-26 阅读

文章关键词:市内搬迁补偿,用人单位市内搬迁,广州劳动纠纷律师,广州劳动律师

文章摘要:劳动律师:用人单位市内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应不应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认为不能一刀切,应当考虑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同)或者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构成则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补偿。——广州劳动纠纷律师李浩

劳动律师:用人单位市内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应不应补偿
 
用人单位市内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应不应当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这是现实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市内搬迁但是新旧地址相距比较远,劳动者觉得上下班很不方便,因此不愿意去新的地点上班,但是又不甘心直接走人,常常引发追索经济补偿金的劳动纠纷。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认为不能一刀切,应当考虑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同)或者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构成则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补偿。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搬迁属于法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搬迁前后两个地址相距甚远(如中心城区与郊区或偏远城区)却未妥善安置(既未提供交通补贴、班车,又未提供就近住宿条件等),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预期,且客观上给劳动者工作便利性造成损失,应当认定构成上述法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如劳动者不愿意去新的地点上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某些地方劳动仲裁及司法实践中,不审慎考查企业的搬迁行为是否客观上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明显不便甚至损失,即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只是简单粗暴地实行“市内搬迁概不补偿”的做法,已经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偏离了法的正义价值,导致了“司法不公”。

 

本文由广州劳动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仲裁律师李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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