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律师服务简介

     劳动律师服务,包括劳动关系建立、使用、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审查、修改、起草,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解除(包括辞退单个劳动者及单位裁员),劳动者保密协议起草,工伤保险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诉讼,劳动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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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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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律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样才对员工有约束力

时间:2018-08-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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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劳动律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样才对员工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做到合法、公开、备案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文由广州劳动纠纷律师李浩提供。

劳动律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怎样才对员工有约束力

   简单来讲,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做到合法、公开、备案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所谓合法,即制定程序、规章内容都不违法;所谓公开即及时公布,让劳动者知晓其具体内容;所谓备案,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备案。理论上来讲,此三者缺一,该劳动规章不产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对备案那条,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未重视。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1997年《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由广州劳动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争议律师李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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