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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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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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开发商关于业态的宣传不构成要约,办不了排水许可证不影响排水,法院不支持退房

时间:2022-05-09 阅读

文章关键词: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开发商,业态,宣传,要约,排水许可,退房

文章摘要: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律师【李浩18211226597】|开发商关于业态的宣传不构成要约,办不了排水许可证不影响排水,法院不支持退房要求。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花费190多万元购买了李四公司开发的某商业广场地下负二层的一间商铺,打算开一家餐饮店。售楼部粘贴的宣传资料显示负二层为美食城。合同约定用途为商业,交付时需达到上水、下水、供电、供暖及通信达到使用条件。后双方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该商业广场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便开设餐饮店铺,遭到水务局罚款并被责令整改。

张三以商铺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具备约定的使用功能,无法实现开设餐饮店的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李四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税费、物业管理费等损失。

【审理概况】

一审法院发函向城市排水公司及水务局调查,得到的答复是案涉商场因设施不合格未能取得排水许可证,实际管理商场的物业公司遭到水务局罚款并被责令整改,但不影响排水。

一审法院认为,李四公司关于商城“餐饮”业态的商业宣传不影响案涉房屋的价格确定,仅为要约邀请,且与合同约定的“商业”用途不一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案涉商铺虽未办理排水许可证,但不影响排水,因此不影响商铺“商用”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该案体现了两个裁判观点,一是开发商关于商城经营业态的宣传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二是房屋虽无法办理排水许可证甚至遭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实际排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不具备排水的使用功能。

2.开发商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但投资者也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可完全依赖开发商的宣传介绍。

3.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内容要被认定为合同组成部分,需要满足很高的要求:允许明确具体,对合同的签订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否则,只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无法对开发商形成约束。购买人无法据此主张开发商违约,更无法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4.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购买人应当十分审慎地注意合同条款,尤其是那些与开发商或中介人员宣传的情况不一致的条款内容。对于有疑问的内容,应当要求开发商或中介人员出具签字盖章的书面解释,或者要求将相关内容修改至与宣传的情况一致才签订,也可以直接在合同正文末尾注明附件名称,并将相关宣传资料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合同正文连同附件一并签字、盖章保留原件。

 

【参考判例文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3374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广州房地产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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