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论文简介

     律师论文栏目,主要展示广州律师|广州专业律师|李浩律师根据自身实践经验结合司法实践惯例,经过自行研究后撰写的有关公司/企业各个业务板块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法律理论、律师实务的文章,供企业朋友参考。

联系律师

    李浩 律师
     
    咨询电话:182-1122-6597 (微信同号)
    电子邮箱:2975921504@qq.com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510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0楼。

     

法律时评|【好意施惠】好心搭载同事意外摔死,被法院判赔百万是否合理?

时间:2020-12-24 阅读

文章关键词:民事纠纷律师,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赔偿,意外伤亡

文章摘要: 好心载人却被判赔百万元,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什么意思?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请客吃饭、搭顺风车等……

新闻内容摘自《杭州日报》

原标题《好心载同事回家却出了意外,同事抢救无效死亡,男子被判百万赔偿》

 


小杨与小陈原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可一场意外,小杨离开了人世,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80万。

好心载同事回家,半路发生意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18日。那天,天下着大雨,因公司业务繁忙,一直到晚上十点多,大家才陆续下班。因时间晚了,天气又差,不好打车,小陈便提出让小杨载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小杨听了一口答应。于是,二人一同坐上电动自行车离开了公司。可不幸就这么发生了。在电瓶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路面湿滑,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电动自行车上重重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停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惜的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这起事故引发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存在违反规定载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小杨的意外让其家人无法接受。小杨的近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就在不久前,小陈收到了法院传票,小杨的家人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万余元。

法院判决:双方担责,按过错程度酌情赔偿

       近日,该案在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陈是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回家,其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导致其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按照责任比例,扣除小陈已先行垫付的1万元,判决小陈赔偿经济损失134.5万元。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心载人却被判赔百万元,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什么意思?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在民法上虽未有规定,但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如请客吃饭、搭顺风车等。法官解释,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好意施惠行为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该对此加以调整。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应就个案情形进行综合认定。法官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避免“好心办坏事”。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提倡的,“好意施惠”正是互帮互助的体现。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好意施惠导致损害的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对互帮互助行为的鼓励,这就意味着应当适当容忍好意施惠者在施惠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好意施惠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施惠者的施惠行为是无偿的,而受惠者是可以任意拒绝施惠者的好意的。一旦受惠者接受好意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司法机关在对因好意施惠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主体施以民事制裁时,应当明显轻于一般的侵权者。好意施惠致人损害者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如果施惠者无过错的,施惠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施惠者承担的责任一般不应超过30%;如果施惠者有过错而受惠者无过错的,施惠者承担的责任比例不应超过50%。否则人们在准备帮助他人时,很可能会因为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而打消帮助他人的念头,进而形成“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社会风气,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的。需知,普通人并不精通法律,更不可能熟悉司法实践中各种纠纷的判决情况。

就本案而言,小陈在与同事小杨一起加班到很晚、天气不好,小杨不好打车的情况下,自愿无偿搭载同事小杨回家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小杨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乘坐小陈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可能面临的风险,其本可以任意拒绝的,但其选择了接受小陈的好意,就应当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小陈搭载小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而小杨未戴头盔加剧了自身受伤害的风险(如果小杨正常佩戴了头盔,即便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也不至于被摔死),属于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故小陈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应超过30%,本案中法院判决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比例实属过重。

<--百度自动推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