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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的不是特许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时间:2019-05-16 阅读

文章关键词:特许经营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合同

文章摘要: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的不是特许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并不局限于对某一份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是有可能同时对几份可能有关联的合同从整体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

特许经营律师|签订的不是特许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构成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作者 简介】
李 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
擅长领域:特许经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投资并购、知识产权、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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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6日,广州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品世公司)与刘颖签订《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两份合同,约定品世公司向刘颖提供奶茶店经营培训服务及授权后者使用使用品世公司的相关标识,刘颖向品世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后因刘颖在奶茶店经营中不当使用有关标识遭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品世公司未及时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
刘颖主张其与品世公司之间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品世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因为双方签订的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每份合同都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审法院查明《服务协议书》约定(以下甲方指代品世公司,乙方指代刘颖):第一条指导培训服务1.1本合同指导培训服务包括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1.2指导培训的服务费用为98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乙方领取培训资料或参加授课培训即视为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理论技术支持与指导培训服务,故无论本合同因何等原因而终止,该项指导培训服务费用均不予退还。1.4为了确保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乙方采购成本,根据实际情况,如乙方需要提供物料配送、技术带店指导等服务,则甲方应本着乙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向其推荐。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3名培训名额进行餐饮技术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同时根据乙方的实际需求,提供有偿技术带店、有偿运营带店以及有偿店面管理等服务。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指导培训服务,甲方有权选择自行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直至乙方掌握操作流程。第六条违约责任6.2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价款之80%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等。
一审法院还查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约定(以下甲方指代品世公司,乙方指代刘颖):鉴于甲乙双方于201736日签订《服务协议书》,为进一步加深双方合作,就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餐饮项目相关标识(下称项目标识)用于经营餐饮店面等相关事宜。第一条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1.1餐饮项目名称:酷道喜茶。1.2项目许可使用方式:普通许可。1.3.1乙方选择下述第2种使用方式:代理:项目标识代理许可使用服务,即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4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36日起至201835日止。甲方承诺本合同期限内项目标识许可不收取乙方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份合同虽形式上为单独签订,但实质上为紧密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认定双方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支持了刘颖有关退还服务费用的请求及部分支持了其要求品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服务协议书》部分内容如下:
1.3合同有效期一年……乙方需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同时每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管理费5000……
2.1乙方可向甲方推荐其他餐饮投资者并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合作合同书……甲方也可利用其相应资源协助乙方招募意向客户……
3.4乙方负责除本合同指导培训服务以外的所有开办餐饮项目店面必需的一切工作及资金……享有餐饮店面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
4.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4.2.1违反指导培训服务的标准及流程,损害甲方声誉;4.2.3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4.2.4没有严格执行甲方提供的纠正通知的。
9.1甲乙双方应对从对方获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与第三方合作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
二审法院还查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3.2甲方许可乙方上述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项目标识。乙方在该区域设立店面时并拟使用本合同项目标识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项目标识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经营……
2.1……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及地域范围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
3.1乙方申请增加新的项目标识使用许可及新的店面,或变更现有店面地址的,应与甲方另行签订相应合同……
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可了双方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并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要求品世公司向刘颖退还服务费用的判决。
(上文中的事实部分摘自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54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在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并不局限于对某一份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是有可能同时对几份可能有关联的合同从整体上和实质上进行审查。因此,作为开展类似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处理有关合同事务时对多份合同的实质和关联性给予足够的重视。作为加盟商,也应当学会从多份合同的实质关联性判断是否整体上具有商业特许经营属性,以便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有关权利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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