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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律师谈被特许人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时间:2018-02-07 阅读

文章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律师,,连锁加盟律师,单方面解除合同

文章摘要:商业特许经营又叫连锁经营、特许加盟、连锁加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协议)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就特许经营事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被特许人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广州特许经营律师李浩结合实践经验,就此撰文分享给企业朋友。

特许经营律师谈被特许人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又叫连锁经营、特许加盟、连锁加盟。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协议)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就特许经营事项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被特许人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广州特许经营律师李浩结合实践经验,就此撰文分享给企业朋友。

 

 
一、商业特许经营之概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如果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分解一下,可以得到以下几个要素:特许人、经营资源、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统一经营模式、特许费用。一般来说,缺少前述任何一个要素,则不构成《条例》所称的“特许经营”。
 

 
二、合同解除的前提
 

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能溯及既往,所以,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存在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合同本来就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效力已经终止(包括履行期限已届满),则解除合同已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对于履行期限已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效力已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只能请求确认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因为确认无效或撤销能够溯及既往。
 

 
三、特别单方解除权
 

 

 
1、无因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其使用了“应当”一词,显示《条例》以强制性的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这意味着,该条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即便合同中未包含该条,或者合同中以某种形式排除了该条的适用,被特许人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利也不因此而丧失。
该条还显示,被特许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就是“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意味着特许人有权就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与被特许人进行磋商,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将其写入特许经营合同,则该期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就期限进行约定,则除非明显有失公平,否则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从立法目的分析,由于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掌握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经营时需要按照特许人规定的统一模式进行,并且往往特许费用需要预先支付,而实际经营的效果却是很难预先知道的,这就意味着,一旦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模式要求进行经营,而实际经营效果却不理想时,被特许人可能因此损失预付的特许费用甚至继续亏损更多,因此相对于特许人的主动和强势来说,被特许人处于十分被动、弱势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来要求被特许人必须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则显然有失公平,为了适当平衡双方的权益保护,因此有必要通过强制性规定赋予被特许人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允许特许人就单方合同解除权与被特许人约定一个期限以作为合理的限制。
 

 
2、被欺诈时的解除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从字面上看,该款赋予被特许人在这种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即特许人隐瞒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了虚假信息的。但是,由于“有关信息”一词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和模糊性,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就可能无限扩大被特许人的单方合同解除权,造成对特许人的不公平,且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该款规定的足以让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隐瞒有关信息”作进一步的解释。
欺诈的本质,是使对象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往往使被欺诈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对前述“有关信息”应当从“足以使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方面来理解。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从该条来看,当特许人隐瞒的“有关信息”是“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时,允许被特许人单方面解除合同。至于具体哪些是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
关于隐瞒哪些信息足以使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我们可以从《条例》对特许人资质的要求以及对其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重点内容来寻找答案。
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许人隐瞒下列信息足以使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⑴特许人自身的基本主体信息;
⑵特许人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资质,例如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
⑶特许人主要的经营资源情况,例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的状态;
⑸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和提供方式;
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⑺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特许人隐瞒上述信息足以使被特许人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当允许被特许人因此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一般单方合同解除权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仍然受《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合同法》规定的单方合同解除权,被特许人也同样享有。
 

 
1、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单方解除权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基于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单方解除权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依照本条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只能是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然后必须先经过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这一程序,且只有当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能够行使。
 

 
3、情势变更产生的单方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规定的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
 

 
4、一般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单方合同解除权的丧失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
 

 
六、单方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条例》并没有对被特许人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作出规定。
但是,对于无因解除权,从《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来看,其既然强制规定被特许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内容应当写进合同,作为当事人必须约定的内容之一,可以推定该条赋予的被特许人的应当是通知形式的合同解除权,并不必然要通过诉讼或仲裁。
对于因受欺诈而产生的解除权,鉴于对欺诈的构成以及程度地认定往往容易产生很大分歧,被特许人应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较为妥当。
 

 
七、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可以总结如下:⑴终止履行;⑵恢复原状;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⑷赔偿损失,其中第⑷项是可以和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并列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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