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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教你识别和防范潜在的老赖,避免将来打赢官司一场空

时间:2021-05-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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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教你识别和防范潜在的老赖,避免将来打赢官司一场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律师教你识别和防范潜在的老赖,避免将来打赢官司一场空

“老赖”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的口头概念。本文所称“老赖”,是指不诚信地履行清偿义务的债务人(逃债的人)。潜在的老赖,即有逃债倾向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不包括已经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即现实的老赖)。本文仅在笔者律师职业经验所见所闻所遇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就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潜在老赖的情形进行归纳总结,重点针对企业类型老赖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防范措施,供读者参考。
老赖
情形一:资本0实缴
资本0实缴即表示全部注册资本只是认缴,股东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本。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不但企业公账上没有资金,而且所有非现金资产也没有登记在企业名下。
情形二:常用私人或他人账户收付交易款项
这类企业的特点是绞尽脑汁(找各种借口)避免用本公司账户(公账)收款以及付款,要么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私账,要么用某个股东,甚至用某些普通员工(例如老板的亲戚)私人账户收付款,不得不用公账则用关联企业的账户,总之不愿意用本公司账户收付交易款。
情形三:与关联企业共用相同或相邻经营场所
多家关联企业使用同一个或相邻经营场所,容易给客户一种场地规模庞大的错觉。往往这类企业不但存在经营场所混同,还存在财务混同、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但是债权人一般很难掌握相关证据,这就给这类企业转移、隐匿财产的便利。
情形四:经常不开发票,开票则加收税费
经常收款不开发票,本身是为了逃税,但由于通常不会使用公账收款,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很难知晓这类企业的公账账户信息。一旦涉及诉讼,很难提供有效的债务人财产线索给人民法院,这会给财产保全及执行造成困难。
情形五:股权由他人代持,投资人实际掌控
这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股东并非实际投资人,而仅仅是替他人代持股权的名义股东,一般只在公司担任普通职务甚至根本不在公司任职,真正的投资人则在幕后实际掌控公司。实际控制者往往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的财产,掏空公司,使得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
情形六:持续拖欠交易款达一年或3笔以上
交易款清偿期届满之后,仍持续拖欠达一年以上,属于长期拖欠,意味着该企业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实属信用不良。同样的,持续拖欠交易款达3笔以上者,违背了“事不过三”这一日常生活中的犯错宽宥原则,往往预示者该企业信用不良,势必赖账。
情形七:用空头的支票/商业汇票结算达2次以上
开具空头支票是一种欺骗行为,票据法明文禁止开具空头支票;开具到期无法兑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样属于不诚信行为。如果一家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开具的支票或商业汇票2次以上无法兑现,这就意味着该企业存在赖账的可能。
情形八: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经营场所不一致
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如果一家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长期与登记的经营场所不一致(注册集中托管的情形除外),很可能意味着这类企业负责人不希望债权人知道其实际地址,害怕债权人上门讨债,也害怕监管部门上门检查。
情形九:冒用知名品牌进行网络链接推广
在笔者经办的一些奶茶店加盟纠纷案件中,发现某些招商平台公司常冒用知名奶茶店品牌做百度搜索链接推广,潜在投资者通常搜索知名品牌,在搜索结果列表页面中,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网页链接进入的却是山寨网站,不少投资者因此被忽悠加盟。事后打官司时,往往会发现这类企业名下通常没有财产,因为早已经转移了。
情形十:与多家关联企业经营相同业务
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相同业务,可以轻易实现客户从一家企业向其关联企业的转移,正因为如此,有赖账倾向的企业主在掏空一家企业时便更加无所顾忌,但债权人一般很难发现,等到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且很难掌握相关证据,从而很难要求股东或关联企业为被掏空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十一: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股东
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有许多执行时不顺利的企业,都有一个特点,就是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一般两三年就更换一次。这背后,往往隐藏着原股东已设法转移或侵占了公司财产的秘密。
情形十二:频繁变更经营地址
如果一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不会轻易变更经营地址的,即便扩大办公场地也会在原来的地方增加;如果一家企业每三年内就变更一次经营地址,往往昭示着这家企业经营不善,对于债权人来说,即意味着很可能被拖欠的交易款将变成坏账,即便打赢官司也很难追回。
情形十三:频繁变更企业名称
频繁变更企业名称的现象,常见于一些被买卖的企业,以及一些遭受过行政处罚或司法败诉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是新成立,或信誉不好,但又害怕别人知道,所以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来掩饰。
情形十四: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企业
这类企业经营者明知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属于侵权行为,也知道迟早会因此被商标权利人起诉或遭受行政机关的处罚,但是他们觉得只要自己动作快,还是利远大于弊的。所谓动作快,从现实角度来讲,往往是早隐匿、转移财产,早停止涉侵权品牌的运营,甚至一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即早注销。
 
交易法律风险:与具有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企业进行商业交易,将面临重大风险。一旦与其涉及诉讼,就会发现该类企业名下往往无财产可供保全以及执行,即便胜诉也很难执行到财产。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常不支持对非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以及执行。
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当然是尽量避免与这类企业进行重大或长期交易,尤其是涉嫌仿冒他人知名品牌进行推广的企业,实践中往往最容易成为老赖;其次,如果确实需要与其进行重大交易,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风险,具体如下:第一,要求对方采用其名下公账以银行转账形式收付款(不要使用扫码、POS机刷卡、现金等方式);第二,如果对方是卖方则减少预付款比例,且要求其开具发票,如果对方是买方,则在正常基础上提高预付款比例;第三,必要时要求其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第四,欠账不要拖到一年,快到一年则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催讨,并迅速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后,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重大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把关。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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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李 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
利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广信君达投融资专业部副秘书长
 
擅长领域: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建筑房地产、投资并购、股权激励、企业法律顾问
电话/微信:1821122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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