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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和一般原则

时间:2019-01-20 阅读

文章关键词:广州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思路,原则,防控,法律顾问,法律风险体检

文章摘要: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和一般原则。广州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思路,原则,防控,法律顾问,法律风险体检。由广州法律顾问律师李浩原创。

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和一般原则
【作者 简介】
李 浩 律师、专利代理师
擅长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投资并购、知识产权
联系电话/微信:18211226597
邮箱:2975921504 @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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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商场如战场”,商场上的风险无处不在,除了商业风险,还有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不合法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法律风险总是对企业的发展不利的,特别重大的法律风险一旦爆发甚至可以危及企业的生存。可以这么说,漠视法律风险的企业,倒闭可能只需要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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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子兵法》云:“昔之善战者,先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来讲,一个企业如果想在残酷地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把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做得比竞争对手更好,使自己比对手更加强大。实践表明,越是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法律风险暴发的机率越大。而且,对企业来说,事前的风险防控,其成本、难度通常远小于单纯的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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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各类型、各发展阶段的企业常见的一般法律风险之外,每个行业、每个企业、每个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每个企业同一个发展阶段的不同事务都会有其自身的特殊法律风险。
       企业如何能够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呢?
       首先,企业自身必须要有清晰的定位。
在平面坐标系中,如果要确定一个点或线段或面,必须同时确定各点的横坐标值域和纵坐标值域,如果是在三维坐标系中则还需要增加前述各点的竖坐标值域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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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的,企业定位,是指企业在以组织形式(如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等)、主营业务种类、企业规模(含组织、资产、人员、市场等各方面的规模)、企业文化、企业荣誉、存续年限等为坐标轴共同组成的多维坐标系中由各方面相对确定的值域(通常包括当前值和将来值域)所确定的一个特定的“体”。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归根结底是为达成企业的商业目标服务的,企业定位不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就会有不同的具体商业目标,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和目标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必须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不可能是靠企业家自己冥思苦想就能实现的,也不是随便找几个员工捣鼓几下就能实现的,必须要构建一个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核心是设立法律风险防控机构。这个法律风险防控机构通常可以是企业内设的一个法务部门或者一个法务专员岗,也可以是外聘的法律顾问律师,具体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选择设立。此外,必须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原则,包括专业性、独立性、适应性、经济性四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指该体系的负责人必须是具备本行业知识、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
       独立性原则,是指该体系地运行必须相对独立,不受其他内设机构(部门)和个人的干涉,这通常要求企业给予较高层次地授权保障。例如,对于法律风险防控机构(如法律顾问或法务部)出具否定性法律意见的活动未经总经理或董事长等高层的同意不得开展,法律风险防控机构为了防控法律风险的需要而提出的合理要求,其他内设机构(部门)、人员不得拒绝。
适应性原则,是指该体系的机构层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运行制度能够适应企业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防控法律风险的合理需要。例如,商务咨询或普通商品内贸行业小微初创企业一般只需要聘请一名外聘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即可满足需要,发展中的小型制造型企业通常需要一名内部法务人员和一名外聘法律顾问律师相互配合才能满足需要,大型上市股份公司则通常需要由内设法务部门与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满足需要。
经济性原则,是指该体系的构建及其运行应具有较好的效费比,不应成为企业的严重经济负担,以致反过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三,定期进行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又叫企业法律风险体检,是指从法律视角对企业的各种要素进行检查以便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好比医学上人的健康体检,通过体检,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发现存在的问题,这可以为企业经营决策及后续的法律风险治理提供有效参考,使之更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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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实践性、全面性四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活动的参与者提供资料、信息应当真实,不应当有伪造、变造,陈述时不应故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同时,法律风险评估有关活动应当如实进行,不能形式主义,风险评估结论应当如实反映调查的情况,不弄虚作假。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应当主要审查某事项是否合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规定,至于合理性尤其是商业合理性,在所不问;但是,基于防舞弊的需要,可以对某些事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实践性原则,是指结合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存在的高频法律风险和重大法律风险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某项法律风险的“危害性程度”进行评价时应当以实践中的危害性为主,以理论上的危害性为辅。
       全面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应当涵盖面临法律风险的企业各类要素,及其各类要素的各个方面,以及各种性质的风险。从法律风险性质方面来看,法律风险评估应当涵盖行政、民事、刑事三种性质的法律风险,必要时可增加一个道德方面——舞弊风险的评估。从企业经营活动板块来看,全面法律风险评估涵盖企业设立、机构组建、股权变更、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固定资产管理、研发制造、采购及库管、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税务筹划、资金活动(融资、投资、担保)、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等各个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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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的法律风险评估过程,包含风险背景调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提出治理建议五个环节。
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调查问卷、人物访谈、资料审查、网络调查、关联调查(必要时)等。调查结束后应当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进行针对性地法律风险治理。
       一般而言,企业通过全面法律风险评估已经能够发现大部分的法律风险及其诱因并且已经知道需要重点防控的风险事项,下一步也就可以采取与各项具体法律风险相对应的防控措施,将其消除或削弱,即进行企业法律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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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风险治理应当遵循科学性、针对性、经济性、重点治理、全面治理五大原则。
科学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治理活动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商业规律、法律实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针对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治理所采取的每一项具体措施应当以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发现的具体法律风险事项为对象。
经济性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治理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例如一家年净利润不足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了防控法律风险每年花费20万元去维持一个法务部的运行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
       重点治理原则,是指企业投入用以开展法律风险治理活动的有限资源,应当优先保障对重点风险的治理,此处的重点法律风险不仅包括重大法律风险,也包括高频率暴发的一般法律风险。
全面治理原则,是指企业法律风险治理,应当涵盖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板块,以及每项重点法律风险尤其重大法律风险的各个发生面。
       最后,应当对日常经营事务进行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把控。
       企业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断在更新,营商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无论法律风险评估还是法律风险治理,都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还应当进行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把控。例如,对于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日常经营事务尤其是将要订立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等,尽量事先由法律风险防控机构(人员)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或审查修改意见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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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经营事务的法律风险把控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商业第一原则(又叫成交第一原则)、时效性原则、风险可控原则、于我有利原则等。
       商业第一原则,指的是要尽最大可能保障某项(决策层已倾向于开展的)商业活动开展下去,尽最大可能保障某一项商业交易能够成交。这是因为,一则企业地本质属性是商业属性,获取利润是企业的根本追求也是其生存之本,不应该轻易牺牲商业利益去换取其他利益。
       时效性原则,是指为把控某日常经营事务的法律风险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注重商业时效,力争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完成,不应该事事、处处追求完美而耽误时间、延误商机。
       风险可控原则,是指法律风险把控的安全性标准是风险处在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内(较小),而不是风险极小,更不应该是零风险。因为,风险必然是与机会并存的,没有不含法律风险的商业机会,如一方追求绝对安全,相对方几乎不可能接受,这就直接阻止了成交,进而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但是,如果某事项的法律风险超出企业的有效控制范围,企业就应该慎重为之,尤其对于一旦失败则极可能危及企业生存的所谓“商业机会”,应当果断抛弃。
       于我有利原则,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企业在某项活动中,应当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例如作为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对方可接受的前提下,合同中设置先全款后发货的条款、货物所有权在收到全款前归卖方所有的条款、由卖方所在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等等;二是企业开展某项活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即有利可图(通常是指商业上的,如能够获取利润或扩大市场影响力)。第二个层面的“有利”由于是商业上的,法律风险防控机构(人员)应只做形式层面的分析提示,深层次的判断应由企业决策者去完成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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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是,先给自身一个清晰的定位,接着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使之运行,然后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再然后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风险治理,最后是进行常态化的法律风险把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商业第一原则、体系化原则、常态化原则、适应性原则、定期评估与定期治理原则、经济性原则。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但只要努力做好了上述五步,企业定能够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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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阅读本文,祝愿各位企业家朋友,在商场上能够立于不败之地,事业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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