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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时间:2018-02-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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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民间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活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国家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民间借贷年利息比较高,合法上限可以达到24%。但是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听听广州民间借贷律师李浩怎么说。

 民间借贷律师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十分活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所以国家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民间借贷年利息比较高,合法上限可以达到24%。但是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听听广州民间借贷律师李浩怎么说。
一、借款合同或借条中需明确利率,否则,存在法院不支持利息所得的法律风险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部分贷款人了为了规避高利率被追究的风险,不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注明利率。但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在诉讼中,如借款人不认可利率的存在,且贷款人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约定有利率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在借款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笔者建议,贷款人必须要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利率,以避免利息损失的法律风险。
二、借款合同中约定用房产抵押,而未办理抵押的,贷款人对抵押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
部分民间借款合同,贷款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几方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自愿用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仅仅在合同中约定用房产抵押,未到有关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人并不当然享有抵押权。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签订了有房产抵押内容的合同,并不当然享有房产的抵押权。所以
,为了保障贷款人的权益能优先实现,贷款人不仅需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而且,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否则,该债权仅为普通债权,并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保证人的保证期及保证责任必须约定明确,否则,保证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保证责任的风险。保证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无论债务人是否能归还的情况下,均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作为贷款人(债权人)来说,显然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其有利。
保证期间的风险。保证期间分为六个月、二年的保证期间。依《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包括在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担保期间为六个月;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的长短区别显然易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笔者建议,如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之下,贷款人可采取连带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为二年的方案。但是,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贷款人应当在相应的期间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贷款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当了解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信用、归还能力等),作好风险控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对各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借款人能否按期支付利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由广州民间借贷律师、常年法律顾问、李浩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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